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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