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7-02-24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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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