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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