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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