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