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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