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