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