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