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