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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