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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