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