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