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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