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