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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