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