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六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