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六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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