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八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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