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十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