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九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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