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九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