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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