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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