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