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