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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