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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