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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