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