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