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