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