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