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