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