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