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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