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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