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