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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