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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