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