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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