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