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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