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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