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