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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