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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