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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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
第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
第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
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
第二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
第二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
第三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
第三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
第四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
第四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
第四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五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五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
第五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
第五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
第五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
第五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
第五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