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