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