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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